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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百問百答

國家信訪局流程

       一、登記

        登記是信訪工作初始階段的基本工作?!缎旁L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同時,規(guī)定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拆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登記基本內(nèi)容的參照標準:一是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址、郵政編碼、工作單位、****等;二是基本事實,即信訪人反映的主要事實情況;三是具體要求,即信訪人提出信訪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四是相應理由和依據(jù);五是信訪事件的來源,即信訪事項由信訪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轉(zhuǎn)送;六是信訪事項的處理方式,屬于受理范圍的事項應當受理,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機關提出;七是信訪事項受理、答復的規(guī)定期限等。

       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斷該事項是否屬于其受理范圍和該級管轄,從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信訪人。判斷信訪事項是否予以受理的參照標準:一是信訪事項是否屬于受理的范圍;二是信訪事項是否屬于本級有權受理的事項;三是信訪事項是否屬于本地區(qū)有權受理的事項;四是信訪事項是否已經(jīng)過終結性的信訪工作程序;五是信訪事項是否有實質(zhì)性的內(nèi)容和具體請求;六是信訪事項是否已經(jīng)受理、正在辦理。

關于應當告知的情形,《信訪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èi),對本條例第15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

       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訪人工作機構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受理范圍,決定進行處理的行為。特殊情況下,對于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信訪行為、集中投拆行為,或即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chǎn)生較為廣泛影響的事項,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向信訪工作機構提出信訪事項前,可以根據(jù)相關的信息和線索主動受理。受理程序的參照標準:

        (一)轉(zhuǎn)送。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根據(jù)政府工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級別管轄,將信訪事項轉(zhuǎn)到有權對信訪事項的實體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的部門?!缎旁L條例》規(guī)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zhuǎn)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zhuǎn)送適用兩種情形:一是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二是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

        轉(zhuǎn)送程序的參照標準:首先,明確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一是指由于作出具體或者抽象行政行為而引發(fā)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即通常所稱的責任機關;二是指依上下級隸屬關系或管理職能,有權進行層級監(jiān)督的行政機關和監(jiān)察、審計等專門監(jiān)督機關;三是由于信訪工作機構自身引發(fā)的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也是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其次,直接轉(zhuǎn)送至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缎旁L條例》規(guī)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zhuǎn)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同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二)交辦。《信訪條例》規(guī)定,對轉(zhuǎn)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nèi)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交辦適用情形;一是對于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屬于本經(jīng)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二是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

        交辦信訪事項應當附正式的交辦函件,制定交辦函件的參照標準:包括交辦函件的文號、交辦的信訪事項、指定的辦理期限、對辦結報告的要求等基本內(nèi)容。辦結報告有兩個參照標準:其一,形式標準。包括交辦件的文號;信訪人陳明的事實、意見和要求;調(diào)查核實的事實;辦理意見、辦理依據(jù)及辦理意見的落實情況或落實計劃;簽發(fā)人等。其二,實質(zhì)標準。一是事實清楚,即信訪事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及問題的前因后果清楚,證據(jù)材料確鑿;二是辦理意見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三是形成辦理意見后,辦理機關在報送辦理結果時,應當注明辦理意見是否落實或落實的計劃與期限。

        (三)通報、報告??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zhuǎn)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zhuǎn)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全面掌握本轄區(qū)范圍內(nèi)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信訪工作機構除了了解本級受理的信訪事項外,還應該了解屬于本級受理范圍但是信訪人向上級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信訪事項,只有全面了解本轄區(qū)內(nèi)信訪事項的總體情況才可能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為本級人民政府更好的開展各方面工作,為行政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jù)。二是便于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監(jiān)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過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的報告,了解一下級信訪工作機構對其轉(zhuǎn)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四、辦理

        辦理,是指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jù)職權,對已經(jīng)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或者調(diào)查核實后,依法作出處理意見、予以處理的行為,這是狹義的辦理。廣義的辦理還包括復查、復核,是指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后、信訪終結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動。辦理程序的參照標準:

       (一)開展信訪調(diào)查。《信訪條例》規(guī)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同時規(guī)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zhì)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信訪調(diào)查步驟的參照標準:一是事前通知。辦理機關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或者第三人到場陳述或提供文書、物品等相關資料,或者召開聽證會之前,都應當以適當?shù)男问酵ㄖ斒氯?以便其能夠做好必要的準備。二是表明身份。在開展信訪調(diào)查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表明自己享有調(diào)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調(diào)查的基本規(guī)則,信訪調(diào)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三是說明理由。信訪調(diào)查人員應當向被調(diào)查對象說明調(diào)查的理由、法律依據(jù),同時告知其在調(diào)查過程中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各項權利,以獲得被調(diào)查對象的配合。四是實施調(diào)查。如詢問當事人、調(diào)取資料等。五是制作筆錄。信訪調(diào)查結束之后,調(diào)查人員應當制作相應的調(diào)查筆錄并交由當事人簽字。對于比較復雜的信訪事項,辦理機關還應當制作調(diào)查報告,基本內(nèi)容的參照標準:其一,調(diào)查的事項和問題;其二,信訪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其三,信訪當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說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辦理機關經(jīng)查核認定的事實、意見以及予采納的事實、意見,并說明理由;其五,對信訪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及依據(jù)。

       (二)作出辦理決定?!缎旁L條例》規(guī)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jù)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辦理決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經(jīng)調(diào)查后作出。信訪調(diào)查是作出辦理決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信訪事項辦理機關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規(guī)定的“先取證、后裁決”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在充分辨別的基礎上依法作辦理決定。屬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辦理機關還必須在舉行聽證后作出辦理意見。第二,以書面方式作出。《信訪條例》明確規(guī)定,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意見必須書面答復信訪人,充分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知情權、申辨權的保護。

        (三)送達與執(zhí)行。送達,是《民事訴訟法》對行政文書的送達與訴訟文書送達的通用性規(guī)定,信訪行政文書也適用此規(guī)定。信訪處理意見的送達主要采用郵寄的方式,即辦理機關將要送達的處理意見書通過郵局掛號寄給信訪人。同時,辦理機關也可以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執(zhí)行,是指信訪人的請求得到支持的,處理意見作出之日起即可執(zhí)行?!缎旁L條例》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zhí)行。根據(jù)法律,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作出后,在未被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改變或撤銷之前,都要承認其效力,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以保證行政管理的穩(wěn)定性與連續(xù)性。

       五、復查與復核

        (一)復查。《信訪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復查機關是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果原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則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復查程序的參照標準:

        1、申請。信訪人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依據(jù);三是屬于信訪復查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于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申請復查的期限的范圍之內(nèi)。

        2、審查。其一,形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復查申請的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機關不予復查,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接受符合條件的復查申請,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補正。其二,實質(zhì)審查。審查關于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辦理意見是否合法(含政策規(guī)定)與適當。復查機關必要時,可以根據(jù)《信訪條例》第31條的規(guī)定,享有辦理機關相同的信訪調(diào)查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信訪人、辦理機關的意見。

        3、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有效申請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查意見:一是辦理意見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處理恰當?shù)?處理意見維持;二是辦理意見事實不清、依據(jù)不足或者處理不恰當?shù)?依職權直接變更原辦理意見或者責令原辦理機關重新辦理。復查機關責令原辦理機關重新辦理的,辦理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復查意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

       (二)復核?!缎旁L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是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與信訪復查機關一樣,根據(jù)不同情況,復核機關可能是上級主管部門,也可能是一級人民政府。復核程序的參照標準:

        1、申請。信訪人向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核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不服復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辦理意見的只能先申請復查,不能越級直接申請復核;二是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jù);三是屬于信訪復核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四是屬于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復核申請的期限范圍之內(nèi)。

        2、審查。其一,形式審查。審查復核申請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不符合復核申請條件的,收到復核申請的機關不予復核,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對符合復核申請條件的,接受復核申請,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補正。其二,實質(zhì)審查。審查辦理機關、復查機關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是否準確,辦理意見、復查意見是否合法與適當。必要時,復核機關同樣可以根據(jù)《信訪條例》第31條的規(guī)定,享有和辦理機關相同的信訪調(diào)查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信訪人、辦理機關、復查機關的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3、作出處理意見與公示。復核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意見:一是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處理恰當?shù)?處理意見維持;二是復查意見事實不清、依據(jù)不足或者處理不恰當?shù)?直接變更有關處理意見或者直接責令有關機關重新辦理。復核機關直接責令有關機關重新辦理的,該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意見、復查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復核意見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如果復核期間舉行了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nèi)。

        《信訪條例》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jīng)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逼湟饬x在于:一是可以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作出公正的復核意見提供程序保障。通過聽證與公示,使有關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活動處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其作出的處理意見必須指明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政策依據(jù)、說明相關的理由,避免了隨意性。二是信訪人可以通過聽證與公示發(fā)表意見、陳述情況、當面質(zhì)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提高信訪人的法律意識,將極少數(shù)人利用信訪無理纏鬧的情形公之于眾,讓社會和群眾作出客觀評價,起到教育疏導作用。

       六、督辦

        《信訪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nèi)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督辦的主體專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對象是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既包括了對信訪事項有權作出處理意見的行政機關,也包括了信訪處理意見的執(zhí)行機關,還包括了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內(nèi)容是信訪事項的處理(包括執(zhí)行)情況,包括對信訪事項個案的督辦和對信訪事項總體處理情況的督辦;督辦的方式包括電話督辦、書面督辦、實地督辦、聯(lián)合督辦。督辦程序的參照標準:

       (一)跟進督促。信訪事項交辦后,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主動對有關辦理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般性的跟進督促,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代為跟進督促直至辦結;如果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的過程中有輕微不當?shù)男袨?要及時通過電話或函件形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以使信訪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二)專門立項。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在對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進行跟進督促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有關行政機關有《信訪條例》第36條所列6種嚴重不當?shù)那樾?要予以專門立項,及時督導。立項時要明確督辦的理由、內(nèi)容、目的、對象,并提前將有關材料匯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可以將專門立項的決定通知被督辦的行政機關,要求其準備配合督辦工作。

        (三)調(diào)查協(xié)調(diào)。對已立項的督辦事項,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針對其情形進行調(diào)查,分清緣由,了解辦理、執(zhí)行的真實情況和效果;情況復雜、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有困難的,可以予以協(xié)調(diào)幫助。

        (四)提出建議。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專門立項督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調(diào)查了解,掌握實際情況后,應當針對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一是提出改進建議。比如,辦理機關未按期答復信訪人辦理結果的,應當建議依法書面答復;對關鍵事實認定不清的,應當建議重新調(diào)查核實等。同時,《信訪條例》規(guī)定: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nèi)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二是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缎旁L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五)審核結案。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認為信訪事項處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督辦機關(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交辦、督辦機關對辦結報告進行嚴格的審核,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決定是否結案。審核結案程序的參照標準。

        首先,辦理機關按規(guī)定向交辦、督辦機關提交辦結報告?!缎旁L條例》第21條第1款第四項明確規(guī)定:“對轉(zhuǎn)送的信訪事項中有比較重要的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nèi)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币虼?信訪事項處理完畢,辦理機關應當及時向交辦、督辦機關提交辦結報告。

        其次,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辦結報告后,應當對交辦事項所反映的事實情況、處理程序、處理意見等內(nèi)容進行審核。審核的參照標準:一是事實清楚,即信訪事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及問題的前因后果清楚,調(diào)查全面充分,證據(jù)材料確鑿;二是依據(jù)充分,即辦理意見依據(jù)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充分;三是處理適當,即辦理意見要考慮到信訪事項的特定情節(jié)或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寬嚴適度;四是意見落實到位,即辦理機關在報送辦理結果時,應當注明辦理意見是否落實或落實的計劃與期限。

        最后,作出結案決定。如果需要向上級機關或領導同志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反饋,然后再作出結案決定。

       七、立卷歸檔

        信訪事項結案后,應當組成案卷歸檔,有條件的,應當輸入信息系統(tǒng),以備查索。

        立卷范圍的參照標準:信訪工作大事記領導批示;重要會議材料;信訪事項所有登記記錄;信訪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信訪工作定期總結報告;信訪信息、專報、交流;信訪事項交辦、通報函件;信訪事項結案報告;經(jīng)簽發(fā)的所有文件。

信訪檔案立卷歸檔之后,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措施,防止損毀檔案的各種因素發(fā)生,保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首先,應當有適合檔案存放的固定場所,應當有科學的管理和存放方法,做到即查即用。

        其次,應當建立信訪檔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國家秘密和泄露需要為信訪人保密事項的情形發(fā)生

信訪問題分類18類

       法律分析:將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法定途徑劃分為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國家賠償、行政補償、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特定類型的申訴、技術鑒定、行政監(jiān)察、勞動監(jiān)察、行政處罰、立案偵查、紀律檢查、信息公開等18類。

       法律依據(jù):《信訪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wǎng)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xié)調(diào)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國家信訪局信訪技巧

       根據(jù) 《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信訪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wǎng)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guī)依法處理。

       二、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三、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袡嗵幚淼谋炯壔蛘呱弦患墮C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shù)?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五、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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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jīng)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七、信訪人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群眾向國家信訪局提出信訪事項,盡量采取網(wǎng)上信訪或書面形式。國家信訪局的郵政編碼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國家信訪局收"即可。

       如果確定需要采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請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反映,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永定門西街甲一號,接待來訪時間: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記時間),節(jié)假日除外。

信訪局都管什么事

       信訪局負責的事項如下:

       1、負責受理、接待并處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電子郵件。

       2、協(xié)助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并核查部分信訪案件。

       3、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信訪工作原則,做好接待工作,維持接待工作秩序。

       4、調(diào)查了解群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

       5、參與協(xié)調(diào)處理有關部門的代理信訪事項,督促有關部門對代理信訪事項及時辦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6、協(xié)助督辦黨委、政府以及上級紀檢監(jiān)督機關和有關領導同志要求結果的信訪件(或案件)。

       7、做好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引導群眾通過正常渠道依法信訪。

       8、不定期對當?shù)匦旁L不穩(wěn)定因素進行排查,及時掌握信訪動態(tài)。

辦事流程

       (一)信訪工作人員對有權受理的來信或來訪,對信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自然情況以及單位、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等內(nèi)容進行登記。

       (二)對已登記受理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按照“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以信字件或訪字件轉(zhuǎn)相關責任單位調(diào)查核實并進行辦理。

       (三)責任單位在接到信訪部門交辦、轉(zhuǎn)辦的信訪事項后,及時開展調(diào)查核實工作,一般信訪事項在30日內(nèi)辦理結束并以書面形式回報信訪局備案,并同時書面回復信訪人。重大復雜信訪事項經(jīng)上報批準后,在60日內(nèi)辦理結束并以書面形式回報信訪局備案,并同時書面回復信訪人。

       (四)對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機關、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次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再重復登記和受理。

       以上內(nèi)容參考百度百科-信訪局

簡述信訪工作的內(nèi)容有哪些

       信訪工作常識內(nèi)容如下:一、信訪與信訪權利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上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信訪權利。

        1982年2月的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指出:人民群眾向各級黨委和政府寫信、上訪是憲法規(guī)定的一項民主權利,也是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和監(jiān)督國家各項工作、監(jiān)督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還規(guī)定,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上述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構成信訪權利的總稱。 二、信訪工作原則信訪工作是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信訪,維護其信訪權利的職務行為。

        信訪工作的原則有五點: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條原則是根據(jù)現(xiàn)行行政管理體制,在總結信訪工作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處理信訪問題中的責任和分工,處理好“條”“塊”關系。

        2。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耙婪ā笔侵敢勒沼嘘P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解決信訪問題?!凹皶r、就地”是指要盡快、就近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笆鑼Ы逃?是指在處理信訪問題過程中,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說明、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釋惑、緩解情緒。

        3。標本兼治、預防和化解相結合原則。這一原則強調(diào)信訪工作的主動性和整體性,要求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及時處理信訪問題,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訪問題的成因,超前預防,正本清源,標本兼治。

        4。公開、便民原則。公開,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問題的過程中,要向信訪人公開信訪工作的相關信息、信訪事項的處理過程及結果等;便民,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要以方便信訪人為宗旨,為信訪人提供便利條件。

        5?!半p向規(guī)范”原則。信訪活動是互動、雙向的過程,既包含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活動,又包含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活動?!半p向規(guī)范”強調(diào)依法規(guī)范信訪活動的雙方,既要依法規(guī)范信訪人的信訪行為,又要依法規(guī)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行為。

        三、信訪工作規(guī)定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1。 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2。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出。3。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內(nèi)容,不得泄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內(nèi)容。5。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復,不得拒絕。

        6。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7。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訪檔案,不得丟失、篡改、隱匿或者擅自銷毀。四、信訪部門不受理的信訪1。對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審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訪請求;2。

        經(jīng)過行政機關復核,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請求;3。 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五、信訪辦理時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如何解決當前的信訪問題

       一、重視信訪工作,提倡“小題大做”

       對工作中那些易被輕視的問題、易被忽略的小環(huán)節(jié),務必“小題大做”。一是小事當作大事辦。經(jīng)驗教訓告訴我們:凡是把小事當作大事來辦的,就平安無事;凡是把大事當做小事來辦的,就必然要出事。對于干部職工反映的任何一件“小事”,各部門應當做“大事”來認真對待,謹防小事拖大,矛盾激化。二是身體力行親自辦。對于信訪工作,領導班子成員應做到經(jīng)常下基層聽民聲,經(jīng)常接訪查民情,經(jīng)常辦訪解民憂;應定期過問信訪工作,親自辦理重點信訪案件。三是齊抓共管協(xié)力辦。就是做到工作推進和維護穩(wěn)定并舉,分管的業(yè)務工作與穩(wěn)定工作并重,不能只重業(yè)務工作而忽視穩(wěn)定工作,更不能遇到矛盾就退避三舍,以不分管穩(wěn)定工作為托詞上推下卸。作為班子成員,無論分管哪項工作,都應樹立處理信訪問題到我為止的觀念,為維護穩(wěn)定大局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二、排查潛在的不穩(wěn)定因素,力求“面面俱到”

       排查不穩(wěn)定因素是抓好信訪工作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只有通過不斷排查,才能不斷發(fā)現(xiàn)問題,從而解決問題。一是排查做到全方位。既做到“眼觀六路”,又達到“耳聽八方”,做到全方位、多角度,不留死角、不留盲區(qū),力求“面面俱到”。對不穩(wěn)定因素的排查,應注意重點從征、管、查、審批等方面扎實細致地抓好。二是建立信息員隊伍。只有建立了信息網(wǎng)絡,健全了信息預警機制,可能引發(fā)不穩(wěn)定的苗頭性因素才能得到及時反饋,才能早拿預案、早作處理、減少疏漏。三是排查工作制度化。排查工作不是突擊行動,所以應形成定期排查的工作制度,層層明確責任,做到常抓不懈,切實將不穩(wěn)定因素排細排足,早作處理,不留隱患。

       三、多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立足“利為民謀”

       胡錦濤總書記強調(diào),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所以在工作中要做到以民為本,執(zhí)政為民。一是樹立科學發(fā)展觀。在處理干部職工反映問題特別是信訪工作中,應認真吸取教訓,做到求發(fā)展不以損害干部職工利益為代價,單位再困難也不與干部職工爭利益,堅持立足實際求發(fā)展,真心實意待干部職工。而是盡心盡力為群眾辦實事。對群眾上訪反映的每一件事,應盡心盡責,認真對待,哪怕群眾反映的問題只有1%的道理,應以100%的努力去幫助解決。三是注意不能突破政策底線。對一些群眾反映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guī)確實解決不了或由于這樣那樣的原因一時難以解決的,應耐心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千萬不能輕易突破政策底線亂開“口子”,以致引發(fā)更多的矛盾。

       四、多引導信訪者的上訪行為,善于“教育規(guī)范”

       應注意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尤其是要打消上訪者趨上心理,教育引導其就地解決問題。一是應堅持不懈地深入到干部職工中去,認真扎實地做好信訪法規(guī)的宣傳工作,使上訪者進一步了解“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信訪原則,進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就地反映、解決問題,做到依法有序逐級上訪。二是加大對國家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使上訪干部職工打消借訪獲利思想,增強政策觀念,意識到通過合法渠道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違法上訪不但不能獲利,而且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淵。三是要通過正面教育為主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辦法,規(guī)范其上訪行為,教育其依法上訪反映問題和解決問題。

       五、探索解決信訪穩(wěn)定問題的辦法,做到“與時俱進”

       IT工作在當前的發(fā)展中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方面的應對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發(fā)展中的信訪問題又日趨復雜,涉及面大的信訪問題和群體性的信訪問題又明顯增多,這就需要在解決、處理信訪問題時與時俱進,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一是對干部職工反映的一般性問題,明確專人辦理,定期督查回訪,確保處理到位。二是對矛盾集中、涉及面廣、問題復雜、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信訪問題,區(qū)別對待、慎重處理、嚴防事態(tài)擴大。對其中反映問題確屬應該合理解決的,明確責任,責成專人或成立專班,及時處理解決,必要時可以實行“一事一策”、“一人一策”予以解決;對混在上訪干部職工中策劃、組織、指揮鬧事的不法分子和借機進行打砸搶的典型分子,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三是對長期無理纏訪、惡意鬧訪、干擾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少數(shù)違法上訪人員,要在思想教育疏導的前提下,適時依法處理和探索依法處理,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對策,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為規(guī)范信訪秩序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確保IT工作長治久安、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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